工程檢測與工程驗收工作之間的聯系
1 檢測工作為工程質量驗收工作提供必要的技術支持:
進場原材料的檢測(試驗)報告、構配件的質量均要通過檢測機構的技術數據(報告的結果)來進行證明其材料或構配件本身的質量,同時責任主體單位根據此數據作為質量驗收的依據。對于進場原材料和構配件質量的檢測一定是在生產方自己檢合格的基礎上進行,且由建設單位進行委托。對于預制構件廠委托的構件檢測不能作為工程質量驗收的依據。
2 檢測是對那些不能進行正常驗收工程的一種補充的驗收處理方法。《建筑結構檢測技術標準》GB/T50344-2019中規(guī)定:當結構工程送樣檢驗的數量不足或有關檢驗資料缺失、施工質量送樣檢驗或有關方自檢的結果未達到設計要求、對施工質量有懷疑或爭議、發(fā)生質量或安全事故;未按規(guī)定進行施工質量驗收的結構等情況均應通過委托第三方檢測的方式得出工程的實際狀態(tài),為工程驗收提供基礎數據。
3 檢測是對施工質量不符合要求時的一種處理方式。《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guī)范》GB50204-2015中規(guī)定:當建筑工程施工質量不符合要求時,可對工程實體委托有資質的檢測機構檢測鑒定,當能夠達到設計要求的檢驗批,應予以驗收。
4 建筑工程質量檢測是混凝土結構工程實體檢驗的一種方式。《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guī)范》GB50204-2015附錄D中,給出了結構實體混凝土回彈-取芯強度檢驗方法。需要說明的是,這本身不是檢測方法,只是通過檢測來實現一種驗收的方式,其結果不代表被檢對象的混凝土強度。委托單位只能根據檢測的數據來確定結構實體混凝土強度是否合格。
5 兩者責任的關系:檢測單位出具檢測結果(數據),必要時給出相應是否符合產品標準或設計文件的要求,不判定其是否合格。驗收單位應作出合格與否的判定,并確定下一步相應技術工作的內容。
說明上面兩篇文章的觀點均是針對新建、改建、擴建的相關工程,其觀點不針對已經驗收投入使用后既有工程質量的檢測或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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