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門式剛架輕型房屋鋼結構技術規范》規定計算主剛架時的放大系數取1.1。通用規范實施后,是將原來的放大系數由1.1改為1.2,還是在原來1.1的基礎上再乘以1.2?
具體情況具體分析,需要以門剛規范編制組的意見為準。通用規范的風荷載放大系數,是考慮風荷載脈動的增大效應,在平均風荷載基礎上的放大系數。因此,主剛架的放大系數應該如何取值,取決于門剛規范風荷載計算公式的物理含義。如果該系數是在平均風荷載基礎上、考慮風荷載脈動的放大系數,則1.1低于1.2的最低限值,需要提高該系數取值;而如果該系數只是考慮門剛屬于風敏感結構而對基本風壓進行調整,則計算得到的仍然是平均風荷載,還需要另行乘以通用規范規定的“風荷載放大系數”。但需再次強調,1.2并不是一般性的取值依據,所以既不是將1.1改為1.2即可,也不是將二者連乘就行,需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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