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鋼結構通用規范》GB 55006-2021 鋼結構設計中容易違反的強條
● 第2.0.4條,鋼結構及構件在設計工作年限內的使用與維護應符合下列規定:
1、未經技術鑒定或設計許可,不應改變設計文件規定的功能和使用條件。
2、對可能影響主體結構安全性和耐久性及可能造成公眾安全風險的事項,應建立定期檢測、維護制度。
3、按設計規定必須更換的構件、節點、支座、部件等應及時更換。
4、構件表面的防火、防腐防護層,應按照設計規定和維護規定等進行維護或更換。
5、結構及構件、節點、支座等出現超過設計規定的變形和耐久性缺陷時,應及時處理。
6、遭遇地震、火災等災害是,災后應對結構進行鑒定評估,并按評估意見處理后方可繼續使用。
● 第2.0.5條,當施工方法對結構的內力和變形有較大影響時,應進行施工方法對主體結構影響的分析,并應對施工階段結構的強度、穩定性和剛度進行驗算。
● 第3.0.2條,鋼結構承重構件所用的鋼材應具有屈服強度,斷后伸長率,抗拉強度和硫、磷含量的合格保證,在低溫使用環境下尚應具有沖擊韌性的合格保證;對焊接結構尚應具有碳或碳當量的合格保證。鑄鋼件和要求抗層狀撕裂Z向)性能的鋼材尚應具有斷面收縮率的合格保證。焊接承重結構以及重要的非焊接承重結構所用的鋼材,應具有彎曲試驗的合格保證;對直接承受動力荷載或需進行疲勞驗算的構件,其所用鋼材尚應具有沖擊韌性的合格保證。
● 第4.5.3條,高強度螺栓承壓型連接不應用于直接承受動力荷載重復作用且需要進行疲勞計算的構件連接。
● 第4.6.3條,對直接承受動力荷載的普通螺栓受拉連接應采用雙螺母或其他防止螺母松動的有效措施。
● 第5.1.4條,門式剛架輕型房屋鋼結構在安裝過程中,應根據設計和施工要求,采取保證結構整體穩定性的措施。
● 第5.2.4-2條,鋼框架柱和支撐構件的長細比,梁、柱和支撐的板件寬厚比限值,應與不同構件的抗震性能目標相適應。
● 第5.3.1條,大跨度鋼結構計算時,應根據下部支承結構形式及支座構造確定邊界條件;對于體形復雜的大跨度鋼結構,應采用包含下部支承結構的整體模型計算。
● 第5.3.2條,在雪荷載較大的地區,大跨度鋼結構設計時應考慮雪荷載不均勻分布產生的不利影響,當體形復雜且無可靠依據時,應通過風雪試驗或專門研究確定設計用雪荷載。
● 第6.3.1條,鋼結構防護應按照建筑全壽命周期的耐久性能目標,在正常維護條件下能夠保證鋼結構正常使用。
● 第6.3.3條,鋼結構應根據設計耐火極限采取相應的防火保護措施, 或進行耐火驗算與防火設計。鋼結構構件的耐火極限經驗算低于設計耐火極限時,應采取防火保護措施。
● 第6.3.4條,高溫環境下的鋼結構溫度超過100°C時,應進行結構溫度作用驗算,并應根據不同情況釆取防護措施。
Copyright ? 2006-2023 深圳市諾科空間膜結構有限公司 All Rights Reserved. 粵ICP備19124677號 XML地圖